三农与小微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11-25 来源:江苏省金融业联合会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三农”与小微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英文译名: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rural and small and micro-finance英文简称:PCRSMF。

第二条专委会是江苏省金融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的下属机构,依照联合会的章程和本章程开展工作。专委会是城乡与金融中介间的沟通桥梁,以引导和促进江苏“三农”与小微金融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服务于会员单位的金融发展需求,践行普惠金融。专委会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建议,助推江苏“三农”与小微金融新业态系统建设与运行,由省联合会所属会员单位专家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性的委员会。

第三条专委会宗旨:在遵守《江苏省金融业联合会章程》的前提下,开展江苏省“三农”与小微金融领域高水平、有影响的研究与政策咨询,为专委会会员单位交流、行业培训和推进“三农”与小微金融领域建设提供平台,并为政府部门提供“三农”与小微金融方面相关专家意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为建立健全专委会工作制度,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工作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工作范围:

(一)专项研究。专业委员会受托承接“三农”与小微金融领域的专项研究课题,为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三农”与小微金融研究与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开展有前瞻性的课题研究,发布研究报告。

(二)培训教育。开展“三农”与小微金融领域专业人才委托培养,不定期地组织会员单位学习“三农”与小微金融知识,邀请专家讲解“三农”与小微金融领域内的最新理论成果及热点问题,从事以“三农”与小微金融从业人员为主体的培训。

(三)业务咨询。组织专家在“三农”与小微金融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咨询,发挥“三农”与小微金融专业委员会专业性作用,扮演好政策的建议者、专项工作的组织者、防范风险的提示者、金融创新的实践者和业务联动的协调者等角色。

(四)信息共享。为各会员单位提供“三农”与小微金融行业动态、金融监管政策及金融发展模式等信息,建立会员单位的业务信息沟通机制;专委会和相关会员单位也可以按照实际需要组织会员单位集中学习交流和经济、金融形势通报。

(五)会议论坛。举办关于“三农”与小微金融的论坛活动,进一步推动江苏省“三农”与小微金融的健康发展,有效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内外部环境。

(六)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其他省份的“三农”与小微金融的先进理念和有益经验,加强“三农”与小微金融学界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三农”与小微金融技术及应用成果项目对接。

第六条活动原则:

(一)本专委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专委会开展活动,遵从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合法、合规的人力资源流动。

(三)本专委会开展活动,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全体会员积极支持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工作自主。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机制

第七条专委会会员单位由联合会会员单位中银行、期货、保险、高校及其它担保、信托等金融行业组成,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会员构成。原则上每个行业代表不应少于两名。

第八条不属于联合会会员单位,但对“三农”与小微金融有所专长的其他组织和科研机构可申请成为专委会特别成员单位。申请入会成为特别成员单位的,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主任办公会议全体一致审核通过并经专委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方可入会。特别成员单位应遵守联合会的各项章程和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专业委员会由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发起,专委会委员由会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入会条件和程序参照江苏省金融业联合会相关规定。

第十条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名,分别由来自银行业、期货业、保险业、证券业等行业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办公会议提名,经专委会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并向联合会理事长会议报备。专业委员会是联合会下属机构,专业委员会应在联合会章程和其他细则范围内,围绕本专业委员会职能开展工作。联合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非联合会会员单位也可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但必须遵守联合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的规则。

第十二条专委会委员的变更由会员单位向专委会提交委员变更函,专委会办公室报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专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委员所在单位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专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对接。专委会办公室设立在主任委员单位,由主任委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单位与专委会办公室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专委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建议权:对有关课题研究、决策提出建议。

(二)评审权:对专委会提出的金融创新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干预。

(三)提议权:对组织研讨交流活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相关金融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专委会办公室,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二)在“三农”与小微金融交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对所提出的方案、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通过专委会活动所掌握的有关“三农”与小微金融的信息负有长期保密责任,不得向其他公司或个人泄露任何信息。

(四)通讯方式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或委托联系人告知专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一)专委会不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二)专委会举办大型活动的费用主要通过会员单位轮流承办活动或共同承担的方式解决,也可寻求相关企业冠名、赞助或合作的方式解决;如需在大型活动中运用联合会活动经费,须由专委会遵照联合会会费使用规则提出申请。

(三)中小活动由会员单位轮流承办或合办,并支付相关费用。

(四)其他活动费用由专委会自筹解决。

第十八条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专委会举办活动的费用使用由费用提供方(轮值会员单位、承办或赞助的企业)决定;如有剩余经费,由费用提供方收回,或经提供方建议及专委会全体委员批准,用于专委会的其他活动。

(二)多余活动费用不在专委会委员中分配或做其他用途。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专委会全体会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专委会会议。

第二十条专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章 日常运作

第二十一条专委会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视情况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主任单位负责协调各会单位制定专委会工作计划、召开主任会议并向联合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委会每年不定期组织交流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和业界信息交流活动、以论坛和研讨会等形式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业界信息交流、组织与“三农”与小微金融相关的研究推广等。

 

第七章 信息发布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条信息发布方式:

(一)网站分享:通过江苏省金融业联合会网站、行业协会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

(二)邮件分享: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布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发布范围:

(一)网站:网站信息为公开发布。

(二)邮件:在各单位委员及联络人范围内分享信息。

第二十六条信息发布要求:

(一)网站:要求发布者不提及具体事、具体单位与个人等信息。主要发布“三农”与小微金融的信息时讯、行业发展等交流信息,发布者需考量信息的及时性和可能引起的反响程度。

(二)邮件:可涉及具体事件,不提及单位与个人信息。主要发布活动、培训、会议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保密要求:凡属于邮件发布、分享的信息,一律不可转发、对外传播,引发市场异动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通过专委会内部会议分享的行业信息、政策分析及会员单位经验等信息动态,参会者不得对外传播。

 

第八章 章程和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专委会章程和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九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专委会会议通过后,经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专委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专委会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